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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岗与王磊、陈海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岗,王磊,陈海波,蒋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977号原告杨岗,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段锦云,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随县万和一中教师,系杨岗之母。代理权限: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付俊杰,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磊,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聂晓明,随州市曾都区曾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海波,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程静波,随县神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追加)蒋琳,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苏长金,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蒋丽,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系蒋琳胞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岗诉被告王磊、陈海波、蒋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岗撤回对王磊、陈海波、蒋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岗负担。审判长 裴 涛审判员 陈正彬审判员 蒋清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