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薛凯山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凯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02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凯山,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于2017年6月16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凯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凯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薛凯山在其租住的大同市南郊区家中向李保胜出售5包安纳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被告人薛凯山租住处当场查获可疑物品共计26包,连同已出卖给李保胜5包,共计31包,重314.53克。经大同市公安局鉴定,可疑物品中均含有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薛凯山在法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薛凯山的到案经过及其供述、证人李保胜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大同市公安局(2017)第84号、85号、86号、87号毒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凯山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薛凯山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凯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剑君审 判 员 杜渊文人民陪审员 孟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尚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