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象山共鸣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合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象山共鸣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合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象山洲舟贸易实业有限公司,顾生良,贺银辉,杨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5民初3859号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裕,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共鸣服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白鹤路***号。法定代表人:顾生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合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园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象山洲舟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号。法定代表人:贺银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顾生良,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贺银辉,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杨毅,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与被告象山共鸣服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鸣服饰公司)、宁波合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合诚科技公司)、象山洲舟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洲舟贸易公司)、顾生良、贺银辉、杨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贺银辉、顾生良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农村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共鸣服饰公司、合诚科技公司、洲舟贸易公司、顾生良、贺银辉、杨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村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鸣服饰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罚息、复息等183662.88元(从2016年8月21日算至2017年3月21日,以后按照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等计算至全部付清止),以上合计3183662.88元;(2)判令被告洲舟贸易公司、合诚科技公司、顾生良、杨毅、贺银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共鸣服饰公司、合诚科技公司、洲舟贸易公司、顾生良、贺银辉、杨毅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借款时间:2016年1月26日。二、借款金额:3000000元。三、约定利息:借款月利率为8.3375‰。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四、款项交付:2016年1月26日。五、借款用途:购买棉纱。六、担保情况:被告合诚科技公司对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顾生良、贺银辉、杨毅对被告共鸣服饰公司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3000000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保证期间均为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七、还款期限: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于2017年1月11日到期。八、还款情况:利息付至2016年8月20日。九、尚欠本息:本金3000000元及自2016年8月21日起计算的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函》、利息清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洲舟贸易公司、合诚科技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由各方签字确认,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洲舟贸易公司发放贷款3000000元,现该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显属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尚欠的借款本息。被告合诚科技公司、洲舟贸易公司对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生良、贺银辉、杨毅对上述款项在最高融资限额3000000元内对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故该三被告在最高融资限额3000000元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共鸣服饰公司、合诚科技公司、洲舟贸易公司、顾生良、贺银辉、杨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象山共鸣服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罚息、复息(月利率按《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约定,自2016年8月2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宁波合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象山洲舟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顾生良、贺银辉、杨毅对上述款项在最高融资限额3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宁波合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象山洲舟贸易实业有限公司、顾生良、贺银辉、杨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款项向被告象山共鸣服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269元,由被告象山共鸣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合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象山洲舟贸易实业有限公司、顾生良、贺银辉、杨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芝人民陪审员 郑根条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方雪雯?PAGE?4??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