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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毕耜强、徐光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耜强,徐光民,冯玲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毕耜强,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徐光民,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冯玲云,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2016)鲁0304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徐光民、冯玲云银行存款60824.34元(本金30000元、违约金23266.67元、案件受理费1631.67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799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567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