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八达岭兴达物业管理中心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八达岭兴达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9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香苑街102号。法定代表人常迎六,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勇,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综合科科长。被申请人北京八达岭兴达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西拨子村东。法定代表人高虎,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延庆区环保局)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北京八达岭兴达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达物业中心)作出的延环保监察罚字【2017】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3月9日,延庆区环保局作出延环保监察罚字【2017】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我局于2016年12月22日对兴达物业中心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在用2.5蒸吨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折算浓度为144mg/m3,超过了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规定20mg/m3的排放限值。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兴达物业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2月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延环保监察听告字【2017】008号)告知兴达物业中心陈述申辩权。兴达物业中心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延环保监察听告字【2017】00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限期治理,处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罚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延庆区环保局对于兴达物业中心的违法事实依法履行了立案、检查、调查、责令改正、送达等程序,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延庆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延庆区环保局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兴达物业中心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在延庆区环保局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十日后,兴达物业中心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延庆区环保局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兴达物业中心未按期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延庆区环保局申请执行逾期缴纳加处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于二○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的延环保监察罚字【2017】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晶审 判 员 孙沙沙人民陪审员 郑书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