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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丁洪航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航,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3214号原告:丁洪航,男,1979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杰,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男,1988年出生。原告丁洪航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洪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至结案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偿还。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李伟现下落不明,处于不明确状态,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洪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