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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廖宜旺与兰福兴、兰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宜旺,兰福兴,兰金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2023号原告:廖宜旺,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兰福兴,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兰金环,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廖宜旺与被告兰福兴、兰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宜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福兴、兰金环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宜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兰福兴、兰金环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借款20万元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8日,被告兰福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20天,同时被告兰福兴出具《借据》一张给原告,到期,被告兰福兴失约,经多次催要,被告兰福兴未付分文。兰福兴与兰金环是夫妻关系,此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兰福兴、兰金环未作答辩。廖宜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2017年6月28日借据(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兰福兴于2017年6月28日向原告借到现金20万元整,借期20天,于2017年7月28日归还的事实;2、被告兰福兴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兰福兴身份信息情况;3、承诺书(原件)一张,证明借钱时被告兰福兴以武平县平川镇天新大厦504室房屋作抵押,该房屋除在信用社有40万元贷款抵押外,剩值抵押给原告,现该房屋已由原告接管的事实等证据。本院依廖宜旺申请,依职权调取兰福兴结婚登记信息,查明兰福兴与兰金环于2000年2月15日登记结婚。本院依法向兰福兴、兰金环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对于廖宜旺提供的及本院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廖宜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廖宜旺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廖宜旺与兰福兴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借据》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现廖宜旺主张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兰福兴与兰金环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兰金环应当对所欠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兰福兴、兰金环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8日(即起诉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兰福兴虽承诺将天新大厦504房抵押给原告,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要求本院确认抵押有效,优先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兰福兴、兰金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兰福兴、兰金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廖宜旺借款20万元并支付借款20万元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兰福兴、兰金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方月兰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可能面临下列后果:1.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以及购房、旅游、对外投资等行为。2.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惩戒。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