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8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段凤明重庆长德新美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段凤明,重庆长德新美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8047号原告: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65903180B。法定代表人:汪秀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聪,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凤明。被告:重庆长德新美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段凤明、重庆长德新美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紫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振宇代理审判员 任 科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