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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董天平与邓长江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天平,邓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767号申请执行人:董天平,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邓长江,男,1985年8月31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天平与被执行人邓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了分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8执376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恢复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