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皇寿与廖申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皇寿,廖申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罗皇寿,男,195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廖申贵,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罗皇寿与被执行人廖申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荣法民初字第06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588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廖申贵所有的帝豪牌汽车,但由于车辆具有流动性我院现无法将其车辆控制。4、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公安临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75882元,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15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徐厚荣助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成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