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付秀枝与北京中通鸿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秀枝,北京中通鸿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637号原告:付秀枝,女,1955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丽,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红(付秀枝之女),女,1982年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中通鸿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黄柏寺村东(北京快乐假日大酒店1号楼1230室)。法定代表人:韩喜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秀枝与被告北京中通鸿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付秀枝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付秀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秀枝撤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五十二元,由付秀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