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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苏刚与刘德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刚,刘德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960号申请执行人苏刚,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荆西村二组。被执行人刘德一,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原王村。本院在执行苏刚与刘德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19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2196.5元,执行费2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德一银行存款194946.5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诉讼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