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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任明明、杨园园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任明明,杨园园,沧州市庆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志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3847号申请人: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明明,男,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申请人:杨园园,女,1986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申请人:沧州市庆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根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代志刚,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原告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明明、杨圆圆、沧州市庆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志刚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任明明、杨园园、沧州市庆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志刚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任明明、杨园园、沧州市庆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志刚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70元,由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