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程士磊与晁晓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士磊,晁晓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02民初7391号原告:程士磊,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晁晓东,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C区**号楼。负责人:布占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博,该公司员工。原告程士磊诉被告晁晓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士磊,被告永安财险聊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晁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以下损失:车辆损失费5520元、评估费300元,施救费200元,共计602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60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9日19时30分许,被告晁晓东驾驶豫J×××××小型轿车与王盼鸣驾驶原告的豫J×××××小型轿车在濮阳市长途车站门口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认定,被告晁晓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得知,事故车辆豫J×××××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聊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原告为维护其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晁晓东未作答辩。被告永安财险聊城支公司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有异议,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后出具书面意见,如事故属实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接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19时30分许,被告晁晓东驾驶豫J×××××小型轿车与王盼鸣驾驶的豫J×××××小型轿车在濮阳市长途车站门口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伤的交通事故。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编号为4109-0053403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记录书,认定:被告晁晓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王盼鸣驾驶的豫J×××××小型轿车系原告程士磊所有,原告花费300元委托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车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濮车损鉴【2017】4121号结论书,评估意见为:车辆损失为5520元。又查明,事故车辆豫J×××××在永安财险聊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均在保险有效期内。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认定被告晁晓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永安财险聊城支公司系豫J×××××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人,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应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100万元范围内按照100%的比例予以赔偿。针对原告的请求,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1、车辆损失5520元,参照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濮车损鉴【2017】4121号结论书认定。2、评估费300元,参照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费票据认定。3、施救费200元,依据原告提供的施救收讫票据认定。综上,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上述损失共计6020元,由永安财险聊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不足部分4020元,由被告永安财险聊城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程士磊各项损失共计6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卫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