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902民初1755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开发区西苑街道迎宾大街中段西侧1-2层。法定代表人马天东,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丽英,系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乔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系辽J03X**雪佛兰小型轿车所有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保险等于被告公司。2017年9月13日15时,原告妻子驾驶辽J03X**雪佛兰小型轿车在海州区中街铁路道口南侧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阜新通途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损进行评估,车辆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463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3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一次性赔偿我方车辆损失费用共计1600元(含评估费33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