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财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钟坤与罗全、陈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坤,罗全,陈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财保300号申请人:钟坤,男,生于1979年12月29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被申请人:罗全,男,生于1978年09月05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被申请人:陈爽,女,生于1989年08月06日,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申请人钟坤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爽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钟坤以自己名下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爽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的住宅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钟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谭忠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苑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