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通化市东昌区隆盛房产信息服务所光明路店与郑庆泽、孙茂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泽,孙茂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585号原告:通化市东昌区隆盛房产信息服务所光明路店。住所: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号。经营者:郝和利,经理。委托代理人:奚岩,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郑庆泽,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第三人:孙茂红,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东昌区隆盛房产信息服务所光明路��诉被告郑庆泽、第三人孙茂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通化市东昌区隆盛房产信息服务所光明路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市东昌区隆盛房产信息服务所光明路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东昌区隆盛房产信息服务所光明路店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00元,由原告通化市东昌区隆盛房产信息服务所光明路店负担2,375.00元,返还给原告通化市东昌区隆盛房产信息服务所光明路店2,375.00元。审 判 长 陈炳杰人民陪审员 罗 茹人民陪审员 冯景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