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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王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624执1871号被罚款人:王良明,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良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良明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10月27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