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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7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满玉、李国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满玉,李国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7058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68473801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65号(凤凰国际商务广场)2幢2502室。法定代表人:陈军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高宇隆,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满玉,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李国民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满玉、李国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马满玉、李国民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满玉、李国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满玉、李国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谢 敏代书记员 顾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