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赵洪彬与何家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彬,何家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1741号原告:赵洪彬,男,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元,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何家光,男,1963年1年8日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家住广西贵港市桂平市,现住广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彬与被告何家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彬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洪彬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洪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由赵洪彬承担。审判员 杨文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