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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赵洪彬与何家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彬,何家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1741号原告:赵洪彬,男,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元,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何家光,男,1963年1年8日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家住广西贵港市桂平市,现住广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彬与被告何家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彬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洪彬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洪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由赵洪彬承担。审判员  杨文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