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10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国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0890号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洪跃。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双,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