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湖北幸福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幸福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948号原告:湖北幸福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西路乔营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654567690。法定代表人:徐程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巍,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湖北幸福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怡家公司)与被告马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幸福怡家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幸福怡家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马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幸福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马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幸福怡家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耀承审 判 员 石海燕人民陪审员 鲁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