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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传精、庞富强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传精,庞富强,庞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黄传精,男,1952年4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被执行人:庞富强,男,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被执行人:庞贵斌,男,1996年5月1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黄传精与被执行人庞富强、庞贵斌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72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4981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另案将被执行人庞贵斌名下“桂钦渔20368”号渔船依法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卖船款分配。另经本院依法向房产、土地、银行、车辆管理、海事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启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