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大贵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正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贵,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正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904号原告:李大贵,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光贵,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国际金融街E9栋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50000214413396K。法定代表人:向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正生,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原告李大贵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正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大贵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贵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大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李大贵承担。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