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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光友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友,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王光友,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曾令兵,该公司负责人。王光友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282、1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72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