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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578号

何焰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焰龙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578号

被执行人:何焰龙,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何焰龙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鄂118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7年4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立案执行。本案经多次执行,仍末执结,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8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罗晓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