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兴刚、郭章丽、徐刚、罗兴家、王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兴刚,郭章丽,徐刚,罗兴家,王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1154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法定代表人:郭俊强,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洋,男,该单位信贷员。被告:罗兴刚,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原住鸡东县,现去向不明。被告:郭章丽,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原住鸡东县,现去向不明。被告:徐刚,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原住鸡东县,现去向不明。被告:罗兴家,男,1965年6月3日出生,原住鸡东县,现去向不明。被告:王立军,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原住鸡东县,现去向不明。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兴刚、郭章丽、徐刚、罗兴家、王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10月2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洋到庭参加诉讼,罗兴刚、郭章丽、徐刚、罗兴家、王立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罗兴刚、郭章丽偿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1966.64元,逾期利息23806.47元,本息合计145773.11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罗兴家、王立军、徐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罗兴刚、郭章丽、徐刚、罗兴家、王立军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3年4月18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刚、王立军、罗兴家、罗兴刚签订了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是罗兴刚,联保小组成员是罗兴刚、罗兴家、徐刚、王立军,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二年,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罗兴刚借款最高额度为100000元,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还款方式利随本清。罗兴刚于2013年11月29日领取贷款10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20日,月利率为8.97‰;罗兴刚于2015年4月9日偿还款贷款本金100000元;截止至2017年3月26日,罗兴刚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2468.30元,逾期利息3543.15元,利息合计16011.45元。罗兴刚于2015年4月9日领取贷款10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1月30日,月利率为9.6267‰;借款到期后,罗兴刚未偿还过贷款本息;截止至2017年3月26日,罗兴刚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9498.34元,逾期利息20263.32元,本息合计129761.66元。截止至2017年3月26日,罗兴刚以上两笔贷款共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1966.64元,逾期利息23806.47元,本息合计145773.11元。郭章丽与罗兴刚于2013年3月21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借款时郭章丽与罗兴刚系夫妻关系,郭章丽对罗兴刚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罗兴家、王立军、徐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罗兴刚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郭章丽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徐刚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罗兴家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王立军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8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刚、王立军、罗兴家、罗兴刚签订了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是罗兴刚,联保小组成员是罗兴刚、罗兴家、徐刚、王立军,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二年,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罗兴刚借款最高额度为100000元,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还款方式利随本清。罗兴刚于2013年11月29日领取贷款10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20日,月利率为8.97‰;罗兴刚于2015年4月9日偿还款贷款本金100000元;截止至2017年3月26日,罗兴刚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2468.30元,逾期利息3543.15元,利息合计16011.45元。罗兴刚于2015年4月9日领取贷款10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1月30日,月利率为9.6267‰;借款到期后,罗兴刚未偿还过贷款本息;截止至2017年3月26日,罗兴刚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9498.34元,逾期利息20263.32元,本息合计129761.66元。截止至2017年3月26日,罗兴刚以上两笔贷款共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1966.64元,逾期利息23806.47元,本息合计145773.11元。郭章丽与罗兴刚于2013年3月21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借款时郭章丽与罗兴刚系夫妻关系,郭章丽对罗兴刚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罗兴家、王立军、徐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结婚证复印件、借款凭证、贷款利息说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兴刚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合同约定履行贷款义务,罗兴刚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按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时郭章丽与罗兴刚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故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郭章丽对罗兴刚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且罗兴刚、罗兴家、徐刚、王立军自愿签订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真实意思表示,保证行为亦为有效,故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罗兴家、徐刚、王立军对罗兴刚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罗兴刚、郭章丽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1966.64元,逾期利息23806.47元,本息合计145773.11元(截止至2017年3月26日,月利率9.6267‰,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罗兴家、徐刚、王立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罗兴家、徐刚、王立军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罗兴刚、郭章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5元,由罗兴刚、郭章丽、徐刚、罗兴家、王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玉明人民陪审员 王凤军人民陪审员 关秀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于 婧书 记 员 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