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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蒋昌雪与刘海桂、张英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昌雪,刘海桂,张英雄,张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蒋昌雪,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刘海桂,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张英雄(被执行人刘梅桂之夫),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张小兵,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昌雪与被执行人刘海桂、张英雄、张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限被执人刘梅桂、张英雄、张小兵偿还申请执行人蒋昌雪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实欠金从2015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垫人张小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张小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李向被执行人刘梅桂追偿;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4、共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69元。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又无可供该案执行的其余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蒋昌雪与被执行人刘海桂、张英雄、张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