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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陈庆霞与魏巍、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霞,魏巍,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陈庆霞,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魏巍,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陈庆霞诉魏巍、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豫1202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魏巍、王海波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庆霞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魏巍名下有豫M×××××号奥德赛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魏巍名下豫M×××××号奥德赛车辆。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