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强制猥亵、侮辱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13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辩护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7]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高桂良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1时30分许至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区南桥镇南星路XXX号二楼星际网吧包厢内上网时,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用手摸被害人外阴部并用手指插入被害人阴道抠摸,对被害人进行猥亵。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