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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湘潭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李霁、刘兰湘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霁,刘兰湘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956号原告:湘潭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黄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男,199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湘潭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霁,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兰湘,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湘潭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霁、刘兰湘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湘潭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湘潭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湘潭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