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7民初1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叶顶金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叶顶金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1171号原告: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侯区潮音路1号。负责人:向家来,职位不详。被告:叶顶金,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叶顶金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2元,由原告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璟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