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宝堂与郑州市新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堂,郑州市新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454号申请人:王宝堂,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州市新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高峰,董事长。申请人执行人王宝堂申请执行郑州市新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人王宝堂,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454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江发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保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