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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连波与陈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连波,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徐连波,男。被执行人陈鹏,男。徐连波申请陈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1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连波于2017-4-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人剩余债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玺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