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5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天野与吴海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野,吴海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5566号原告:李天野,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开鲁县。被告:吴海瑞,男,41岁,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野与被告吴海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海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李天野负担。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伟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