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洪涛、张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涛,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洪涛,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张敏,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金华市。申请执行人洪涛与被执行人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3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敏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1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洪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晓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