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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聪与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邵金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聪,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邵金生,陈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李聪,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个体,住西宁市,住西宁市。被执行人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地兴居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杰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金生,男,汉族,1954年2月14日生,公民身份证号:××××××,个体,住江苏省泰兴市,住江苏省泰兴市。被执行人陈怀亮,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生,公民身份证号:××××××,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聪与被执行人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邵金生、陈怀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聪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01民终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成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