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01民初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熊辉与张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辉,张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民初4980号原告:熊辉,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被告:张雪琴,女,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原告熊辉与被告张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雪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熊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1100元;2、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7日,被告在乌鲁木齐以其奶奶住院缺钱为由给原告打电话、发短信,向原告借款5000元周转,被告口头约定用两个月就归还。因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在被告没有出具借条的情况下,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5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张雪琴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7日,被告在乌鲁木齐以其亲属住院缺钱为由给原告打电话、发短信,向原告借款5000元周转。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张雪琴账号为×××的账户内转入5000元。被告张雪琴在与原告的短信聊天记录中,亦认可收到原告5000元。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被告张雪琴向原告熊辉借款5000元属实,有银行交易明细单及双方短信记录为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被告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利息1100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雪琴未到庭亦未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雪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熊辉借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熊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雪琴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和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