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2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南盛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志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盛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志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盛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宗河。被执行人:李志靖,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盛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