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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天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宁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熙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李天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宁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高从周。委托代理人韩宏宇。委托代理人魏小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熙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五墩村XXX号。法定代表人李天凯。被执行人李天凯,男,汉族,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宁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熙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天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天凯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8.76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熙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天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熙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天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李天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上海熙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天凯限制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6)沪72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荣庆审判员  林 焱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