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奎与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永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永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2568号原告:李奎,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南峰社区。法定代表人:王训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永东,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李奎与被告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永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朝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