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建港实业有限公司与仇金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建港实业有限公司,仇金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5590号原告:上海建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陆洪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祥兴,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金红,男,196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原告上海建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仇金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建港实业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建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上海建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永新审 判 员 沈丽平人民陪审员 施照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