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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州XX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杨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XX发展有限公司,杨XX,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1826号原告:常州XX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被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常州XX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杨XXXX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常州XX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XX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XX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1.5元,由常州XX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 波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梁秋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增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