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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程金发、胡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发,胡勇,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程金发,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枫,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勇,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吴萍,女,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现暂住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勇、吴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勇、吴萍存款8028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驰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