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扬代均滕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代均,滕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20刑初4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扬代均,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8年11月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30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8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滕果,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投入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服刑。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重庆市璧山区看守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璧检公诉刑诉[2017]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扬代均、滕果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扬代均、滕果共谋盗窃后从重庆市永川区窜至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莲花路11号小区楼下,盗走冯某的领航者108T型号电瓶车一辆。随即,被告人扬代均、滕果又来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沙堆路83号3幢3单元楼下,盗走何某的爱立新牌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重庆市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冯某被盗的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650元,何某被盗的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50元。2017年7月4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扬代均捉获,被告人滕果于2017年8月29日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事实。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扬代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日,被告人滕果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扬代均、滕果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扬代均、滕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扬代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滕果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扬代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滕果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扬代均、滕果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扬代均、滕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扬代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二、被告人滕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处的被告人滕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三、被告人扬代均、滕果退赔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5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250元。上述所判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鲍仲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映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