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民初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XX与王雪竹李翠萍因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雪竹,李翠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947号之一原告:XX,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禹铭,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竹,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义鑫,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翠萍,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原告XX与被告王雪竹、李翠萍因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本���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胡昌银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天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