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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巴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7刑初5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巴某,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蒙古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4月21日被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5月27日被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以新右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晓云、德吉德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巴某醉酒无证驾驶黑色无牌照”豪爵”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从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白音好来(地名)沿口岸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公里处时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口岸中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查获时被告人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5.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巴某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发还清单,判决书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巴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额尔敦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