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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飞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2873号原告:罗飞,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0067070682X6,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二楼。法定代表人:赵远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念锦,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飞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飞于2017年10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罗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飞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罗飞承担。审 判 员  汪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贤莉书 记 员  肖宏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