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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春华、杨婧与唐萍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春华,杨婧,唐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申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春华,男,汉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婧,女,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系周春华之妻。委托代理人:肖启福,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小静,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萍萍,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再审申请人周春华、杨婧因与被申请人唐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17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春华、杨婧申请再审称,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应为合伙纠纷;双方合伙未实际清算,被申请人投资款88000元没有明确由再审申请人给付或返回其投资款;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2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是虚假的借款合同,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周春华与被申请人唐萍萍于2013年2月21日签订入股协议属实,后双方解除了合同并进行了清算。2014年6月2日,周春华与唐萍萍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唐萍萍借款88000元给周春华,诉讼中周春华与唐萍萍均确认本案诉争的88000元系双方合伙期间被申请人唐萍萍的投资款。因此,该借款合同实质是双方合伙清算后对该投资款作了重新调整而签订的合同,双方均同意该投资款转化为借款,再审申请人周春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周春华称该《个人借款合同》是虚假的借款合同,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周春华、杨婧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春华、杨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宗平审判员  王忠竹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