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督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钱伟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1702民督134号申请人: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汽车站对面金色梧桐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高亦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钱伟,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室6申请人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督促被申请人钱伟给付2015年7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5613元。申请人系“江之南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8元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每半年预收一次。被申请人钱伟系“江之南苑”住宅小区9栋203室(建筑面积149.05平方米)业主,自2015年7月13日起拖欠物业服务费至今。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江之南苑”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池州市贵池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江之南苑业主拿房交付清单》《物业费催缴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钱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7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5613元。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钱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儒艳 更多数据: